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强化招标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一)批量10万元(含)或者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方式为校级验收(项目验收)。
(二)批量1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方式为部门验收(院处验收)。
(三)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一)项目单位是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聘请有副高以上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验收,项目单位依然承担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履约验收监督责任
国资办依法履行对招标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项目单位严格履行验收义务。
第四条 履约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时间要求。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部门验收,7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验收(校级验收)。
(二)验收方式方法。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和采购人员应当分开,并根据项目特点、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1.对于通用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以组织本单位验收人员自行验收。
2.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特种设备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多重验收环节,在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3.学院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三)验收人员构成
1.部门验收人员的构成: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
2.校级验收小组应当由项目单位正职、项目负责人及验收专家组成。
(1)验收专家包括校外专家、校内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和国资办、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
(2)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
(3)项目单位正职与项目负责人不作为专家组成员,只作为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项目单位正职必须到场。
(4)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邀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
(四)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1.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3.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4.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六)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五条 公示和资金支付
(一)项目验收完结后,验收工作小组成员需在验收报告中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印章。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束后,国资办应在《验收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公示。
(三)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国资办应当强化项目单位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义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二)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项目单位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项目单位保管,一份有国资办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1无需安装的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
1-2 需要安装的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
1-3 货物项目验收报告明细一览表
2-1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报告
2-2 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明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