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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1-22浏览次数: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质量、高效益地使用“2017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的意见》(豫政【2014】48号)确定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四项重点任务,结合自身事业发展需要集中资金选择一至两项任务重点建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由教学系部和相关处室提出使用方案,学院对使用方案的立项、实施、检查、评估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管理的原则是“立项申报、过程监督、重点审计、效益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规划、论证、审核以及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程相朝

副组长:孙  敏  杜跃钢  孙建勋  王晓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孙  敏(兼)

成      员:刘  航  董  均  王少六  张现强  李忠阳

 张志友  刘志宇  陈玉楼  徐  阁  侯艳丽

 张宏亮  王伟浩  辛利军  牛惠斌

办公室内设四个工作组:财务组、技术组、采购组、监察组。其组织、职责分别为:

财务组:组长孙敏,负责财务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支付。

技术组:组长孙建勋,立项论证、采购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审核。

采购组:组长杜跃钢,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监察组:组长王晓哲,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督导、督查,参与各项目验收、审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流程为:申请立项、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项目监控、项目验收、项目评价。

(一)申请立项。依据学院总体部署,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各具体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

(二)审核批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三)组织实施。使用单位填写立项任务书,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四)项目监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项目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工作计划和验收要点等,对各项目的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质量实施监控。

(五)项目验收。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项目内容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外请专家;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六)项目评价。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评价,并领导、协调各单位共同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  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各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告制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使用单位每月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告主要内容:

1.上一月度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阶段性建设成果;

3.项目建设过程中档案形成、整理情况;

4.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终期验收制度。

1.项目建设完成后,各使用单位要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对项目的目标实现、建设任务和资金的完成、建设效益等,进行验收和评估,对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2.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接受上级和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内容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设备购置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按照二级预算的管理模式,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建设资金取得预期的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拟采购的仪器设备须组织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落实到人,加强日常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检查结果和终期验收是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无故延期、项目验收不达标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部门: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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